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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3〕24号
2003-06-17
索引号:00298627-2/200304-00013信息分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布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生成日期:2003/06/17
名 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皖政办〔2003〕24号关 键 词:
索引号:00298627-2/200304-00013信息分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成文日期:2003/04/28
发文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日期:2003/06/17
标 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皖政办〔2003〕24号关键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等13个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的实施意见

省经贸委 省计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人行合肥中心支行 省审计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供销社 农发行安徽省分行 农行安徽省分行

(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为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切实做好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供销社与棉花企业分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社企分开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1、社企分开的目标。供销社各级联社与其所属的棉花企业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基础上,解除行政隶属关系。社企分开后,供销社按其出资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通过规范改制和结构调整,使棉花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棉花流通体制。

2、社企分开的原则。按照清产核资后有关部门确认的出资比例分担债权、债务,保护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方利益,确保国家、集体资产不流失;因企制宜,根据各地棉花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形式和步骤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妥善安置职工,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3、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改制登记或者重新登记。申请登记注册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棉花收购或加工资格证书外,还应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产权界定文件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债权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金证明等文件。供销社各级联社作为投资主体时,还应提交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文件。棉花企业进行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必须承担原有的债权、债务,妥善安置职工。

4、社企分开后的棉花企业要把改革、改组、改造与加强管理结合起来,转换经营机制。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现代营销方式,加强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增强竞争实力。实行经营者聘任制和全员劳动合同制,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必须与其职责、贡献挂钩;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棉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经营管理者可试行年薪制、股权制和期权制。

5、社企分开后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额相应行使出资人的有关权益,并对棉花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履行供销社在棉花企业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同时,各级联社不得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干预棉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向棉花企业收取出资分红以外的任何费用,其在职人员不得在棉花企业兼任领导职务。各级联社对在棉花企业所得收益实行专户管理,由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所得收益应首先用于偿还所欠银行贷款本息,然后用于补充企业发展资金和为农服务,严禁挤占、挪用。

二、切实做好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对棉花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参照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执行。清产核资的基准日为2001年12月31日。对1999年9月1日以前的资产、负债数额,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清理核查的截止日期1999年8月31日的财务数据为依据;对1999年9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要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对于国发〔2001〕27号文件下发后进行过改制或权属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棉花企业,也必须进行清产核资,如债权、债务关系已合理确定的,且没有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则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确定债权、债务。

棉花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原则上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895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1996年以来已由经贸、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进行过产权界定,且以后产权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进行产权界定;产权有变化的,根据变化情况重新进行界定。1996年以来没有进行产权界定的,以2001年12月31日的资本构成情况进行界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地棉花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经贸、税务、供销社、农发行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其中,清产核资工作以财政部门为主,产权界定工作以经贸部门为主,帐务处理工作以税务部门为主。

三、多途径实施棉花企业改革

1、组建棉花企业集团。对净资产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产业化经营有基础、棉花资源稳定的优势骨干企业,应以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兼并联合其它的棉花企业或纺织企业,组建棉花企业集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对企业净资产规模较小、资产质量一般、经营尚可的棉花企业,应鼓励相互参股,吸引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入股,或者向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转让股权,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3、依法破产。对于亏损严重、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的棉花企业,应依法实施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4、采取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中小型棉花企业。特别要鼓励棉纺企业和其它各类企业进入棉花流通领域,参与现有棉花企业改组。

5、在搞好企业改革的同时,推进棉花企业的结构调整,鼓励棉花企业通过组建棉花专业合作社等有效形式,加强与棉农的联合,实行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贸工农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棉花企业集团。

6、在棉花企业改革过程中,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个人或集体买断企业。鼓励企业职工入股、参股,鼓励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营销骨干持大股。持股方案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并依据职工入股数额大小,按法定程序确定经营管理层。企业内部职工包括企业经营层以现金入股的,在收益分配时可高于等额原净资产的收益,具体比例由企业章程确定。

7、社企分开后的职工安置问题,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73号)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8、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对于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制定分期补缴计划,报当地税务、财政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分期进行补缴。

四、落实各项配套政策措施,为社企分开和棉花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

1、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企业的净资产不足支付的,由同级供销社出资弥补。供销社无力承担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负担。

2、棉花企业在改革中出售的自有公房的售房资金,各级房改部门要比照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意见》(皖政〔2002〕8号)精神,将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的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工安置。改革中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租赁费,优先用于缴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安置,多余部分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同级财政作为新增资本金注入企业。

3、商业银行要支持棉花企业改革。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棉花企业,要按照政策性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确定贷款资格,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棉花企业继续予以贷款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把棉花企业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4、在棉花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资产评估、验资、鉴证、咨询、固定资产转让交易、变更登记等各项收费,属于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于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给予缓、减、免收费。

5、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时,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递延资产中的潜亏挂帐和逾期4年的应收款项,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清收,确实无法回收的,由本级供销社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6、切实减轻棉花企业负担。各级财税部门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把对棉花企业改革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不得向棉花企业乱摊派。凡占用棉花企业的财产要限期归还。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货款问题,待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7、对于政策性亏损和老库存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1〕13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核复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及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建〔2002〕255号)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农发行安徽省分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关于抛售老商品棉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计经贸〔2002〕591号)精神,认真做好棉花企业财务挂帐分解落实和老商品棉的处理工作,为棉花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企业经营性亏损和擅自处理1999年8月31日以后收购的棉花造成的亏损,由棉花企业自行消化解决。

8、尽快落实县级供销社经费。为了加快推进棉花企业改革,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供销社机关经费问题的批复》(秘函〔2002〕2号)精神,在精减机构、分流人员、严格核定编制的前提下,切实落实县级供销社经费,以利于棉花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企分开目标的顺利实现

1、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企分开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企分开和棉花企业改革。省经贸、计划、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税务、工商、供销、金融、劳动保障、土地、房产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相互协调配合,加强指导和监督,共同做好棉花企业改革工作。

2、各级经贸委和供销社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工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棉花企业改革的具体方案,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快棉花企业改革的进程。

3、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精神,于2003年5月底前提出本地区棉花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方案,6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7月底前完成对棉花企业改革、企业改制登记或重新登记工作。已完成企业改革和重新登记的,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改革,加强管理,提高效益。2003年12月,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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